“对照最新出台的规定,我局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出具了书面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若继续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生态环境江北分局依据7月1日修订出台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首次出具房东告知书。
收到告知书的是慈城镇五湖村的3家农户。日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在调查农田水渠油污污染问题时,排查出4个租用农房的“低小散”违法项目,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同时对3名房东出具书面告知书。
“村庄的租用农房因其低廉的出租费用和隐蔽的位置,深受‘低小散’违法经营者的喜爱。这些经营场所往往存在市政污水管网缺失和用房设施落后等诸多问题。”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往,我们只对经营者有执法权,新《规定》对出租方也做了制约性规定。以后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也要了解承租方是否取得了环评审批,明确了房东的环保责任。”
据悉,惩戒措施从污染方扩大到房东是新《规定》的亮点之一。同时,新《规定》对解决社会生活噪声、餐饮业布局等群众关心的环境领域新问题有了更新、更细、更严格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对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做了禁止性规定,并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监管部门责任,避免了推诿扯皮。
由于新《规定》增加了许多基层执法的法律规定,日前,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联合区普法办共同举办了第四期江北区“环保议事厅”法律知识讲座暨《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宣贯会,为我区11家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全方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