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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江北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http://jbxww.cnnb.com.cn  18-02-22 11:44 】 【打印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推进“文化强区”战略加快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我区重点推动“三港”(音乐港、时尚港、文创港)建设,重点扶持音乐产业、影视制作产业、动漫游戏产业、创意设计产业、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业、艺术品及非遗产业、文化经纪及发行服务业、高端文艺培训产业、国际文化产业等文化时尚产业。

  第三条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并从事文化时尚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中介活动的企业和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文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二、重点扶持产业

  (一)音乐产业

  第四条鼓励音乐作品生产创作。对于独立创作制作并享有独立版权,在国内大型音乐数字平台发行,年累计达10首、20首音乐作品的音乐公司,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于独立创作制作并享有独立版权,音乐作品在国际及国内各级舞台(包含各主流音乐节庆活动、各级媒体等,下同)展播(演)的音乐公司给予奖励。在国际及国家级舞台展播(演),奖励单曲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在省级舞台展播(演),奖励单曲3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在市级舞台展播(演),奖励单曲1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反映江北或宁波题材,弘扬本土文化的音乐作品(含歌曲、音乐剧、MV等),给予创作、推广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鼓励原创音乐作品数字化传播。对在我区内创作,且于一个发行年度内,在主流音乐数字平台点击量累计达50万次、100万次、500万次、1000万次的音乐作品,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乐器产销综合产业发展。对在我区音乐产业聚集区内新注册落户的各类乐器设计、生产、销售企业,其营业额当年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影视制作业

  第七条扶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影视作品的播出予以补助。

  1、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反映江北或宁波当代题材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及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和3.5万元补助;反映江北或宁波历史题材的在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7万和5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5万和3万元的补助。反映其他题材的黄金时间首播分别给予每集6万和4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万和2.5万元的补助。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的补助。

  2、在中央台首次播出的纪录片,每集5分钟、10分钟、2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卫视播出的减半补助。

  3、我区影视制作企业单独出品或联合出品人排在前三位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在中央台电影频道首播的,给予每部20万元补助。

  4、对我区企业创作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短视频等拥有著作权(共有著作权具有代表人身份)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补助。优秀网络电影时长超过8分钟、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超过10分钟、优秀获奖短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年累计点击量高于200万、500万、1000万的,每部最高补助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扶持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

  (三)动漫游戏产业

  第九条扶持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奖励,最高限奖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等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条鼓励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参赛。对我区企业创作的动漫游戏作品,且著作权在我区的,经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扶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交易。动漫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和版权的交易,国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海外交易按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及平台建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及平台,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及平台获得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并正式运营上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意设计产业

  第十三条鼓励文创产品研发生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创意设计研发产品及项目,按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参加国内外设计创意大赛。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设计创意大赛。参加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各种文化创意大赛,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协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业

  第十五条扶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长篇小说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散文集、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奖励获奖优秀原创作品。对由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省、市各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常设性奖项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原创作品,按作品不同类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对我区的演艺公司(含文化策划、文化演艺、文化中介、广告设计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非营利性文艺演出,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每年每家最高3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扶持民营表演团队。扶持我区专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对外演出交流,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演的或赴国际交流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给予每年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演艺产业发展。对于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落户我区,并依托该品牌在区内举办演艺演出节会活动,在我区结算的单次票房收入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分别给予补助5万余、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艺术品及非遗产业

  第二十条对租赁期限5年以上,经营书画等特色艺术品交易且改造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扶持文化艺术品经营与拍卖活动。对优秀的文化艺术品经营或拍卖企业发生在我区的年文化艺术品实际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0.5%奖励。

  第二十二条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对利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除年糕等食品外)开发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推进企业及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场馆。新建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文化经纪及发行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扶持文化经纪、中介服务。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每年举办出版、影视、演艺、美术、文物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扶持新办出版物发行企业及连锁门店。对注册在我区的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新办出版物发行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达到相关标准的出版物连锁经营网点(外装时尚美观,内装舒适温馨,连锁门店5家以上,每家面积100平方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用集装箱等创意空间改造作为出版物发行企业或出版物连锁经营网点的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八)高端文艺培训产业

  第二十六条对入驻我区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知名文艺培训机构区域总部,并从事本意见中我区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限两年。

  (九)国际文化产业。

  第二十八条扶持国际文化公司落户,建设国际文化交流线上平台。海外名人、经纪人公司以及从事国际文化交流、服务等公司对租用江北办公场地的,给予前三年30%的房租补贴;国际文化交流及产业发展平台按照建设投入的30%进行补助奖励。两项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扶持国际文化机构入驻。对海内外机构(办事处)落户江北,并由固定办公人员实际运作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扶持文化产品出口。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文化贸易示范基地(交易平台)。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支持举办专业高端艺术展览、交流、会展等活动。

  1、支持文化企业举办高端艺术展览,经职能部门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化时尚交流、会展活动,活动场地、布展、宣传、食宿、交通等费用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国内、省内和市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会展的独立特装企业,给予0.3万元/9平方米的特装补助(含上级补助),且特装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费用的50%,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二鼓励音乐、影视、动漫等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鼓励开办各类文艺大师工作室。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各类文艺大师工作室,分别进行统一授牌,并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及文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文化人才、鼓励企业和个人招引文化企业、鼓励组建文化时尚产业投资基金,对上述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办法参照区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鼓励街道(镇)出扶持政策。鼓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出台文化时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大文化时尚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辖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

  落户在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慈城镇的文化企业,享受该园区和镇所制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重点引进文化时尚产业龙头企业。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时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驻,给予重点扶持,另行专项商议,享受“一企一策”。

  四、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本实施意见扶持范围内的同一文化时尚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文创类众创空间除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涉及已享受“一企一策”、“一园一策”补助的园区或企业均不享受本暂行意见相关补助。符合市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税收及其它扶持政策的,优先给予办理,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办法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享受重点扶持企业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近两年内不得申报;四是在信用黑名单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九条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今后遇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月 日起试行,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北区政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稿源 编辑:江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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