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区国税局于去年12月1日对全区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共有销售小汽车的4S店41家,其中2016年1-11月份发生过销售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业务的3家,共36辆。总体对我区汽车销售企业的影响不大。
同时,区国税局根据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共计14辆超豪华小汽车,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