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5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要了解宪法日的由来,先要知道我国宪法的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通过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3月5日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然后来经过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整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还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因为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的,所以2001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