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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听证终结意见书
北信听终字[2014]01号
http://jbxww.cnnb.com.cn  14-12-30 14:02 】 【打印

  信访人:陈雪春,性别,女,身份证号,330205196807272741,户籍地,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中路138号。

  信访事项原承办单位:洪塘街道办事处

  信访人主要诉求:

  2014年7月18日,洪塘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意见书(洪街访答字〔2014〕10号),明确由于陈雪春户籍在规划控制建房范围内,且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根据现行政策,其申请批地建房诉求无法满足,并告知信访人可依法提出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仍以同一事由继续信访。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9日召开了陈雪春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结论已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邮寄送达和2014年11月6日当面送达。

  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听证机关依据听证结论,作出对该信访事项终结的决定,相关听证材料已报经市、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审核通过。根据浙江省信访局2014年12月23日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终结审核通过情况通报》,审核认定:

  陈雪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政策准确、处理意见恰当,决定维持洪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洪街访答字〔2014〕10号),对陈雪春信访事项予以终结。

  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处理的终结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稿源 江北政府网 编辑 江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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