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它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人民团结,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江北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目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加强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提高诉讼调解能力,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有力地推进了“平安江北”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
推行多元调解机制 避免纠纷激化反复
我区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位居全市第一
日前,记者从区法院获悉,近年来,该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使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减少了因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把大量民事案件纠纷消除在基层,最大可能将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去年5月至今,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始终位居全市第一。
据介绍,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一种结案方式,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而且可以修复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为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构建和谐社会,区法院党组领导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判后调解等全方位立体调解模式,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今年1—4月份,该院办结民事案件925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14件,调撤率达77.18%。
千方百计以调解方法解决纠纷,这是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的一个基本原则。该法院民事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执行,完全符合我国司法发展的方向,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此,区法院建立了覆盖诉讼全过程的调解体系,无论是在立案前后还是审理前后,以及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都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为了争取更好的调解效果,确保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该院还进一步推动诉讼案件下移,把法官派到基层第一线,实现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第一时间解决。同时,还引入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等多种富有创造性的调解方法,千方百计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对于立案的诉讼案,只要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由委托调解员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再由法院制作成正式的调解书。据统计,约30%以上的民事纠纷通过庭前委托调解得到解决,诉讼周期大幅度缩短。
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使该院的调撤率连年上升,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以和谐的方式解决,防止了部分矛盾纠纷衍生成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有效地减轻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实现了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此外,通过人民调解宣传和说服教育的手段,既不伤当事人和气,又得以实现案结事了,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反复,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