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区医保所获悉,今年居民医保工作已正式启动,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时间截止6月30日;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时间截止6月5日。
据介绍,今年市区居民医保政策将有相应变化。根据新政策,参保的人群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今年被征地人员和土地流转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不限户籍参加场所所在区域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居民医保各类参保对象中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享受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由原来限市区非农户籍,调整为全市户籍,即上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的按规定都可享受免缴政策。
同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采用“先参保缴费,后关联转出”的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仍按现行办法正常参保缴费,其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可从近亲属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可支付居民医保缴费费用3人次。
此外,有相应的项目自付比例将有所下降。根据政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2012年5月1日开始,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原自付比例为25%的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2012年9月1日开始,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院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另外,对于育龄妇女的相应生育医疗费的补助条件有所放宽。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按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取消了原连续参加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
相关链接: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具体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1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2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500元;各类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记者 金璐琦 通讯员 谢超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