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正当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擅自从事客、货运经营(含超出许可运营范围)的机动车(含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留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五、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七、整治期间,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实施联合执法,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牵头组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人员以及非法营运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交通部门举报电话:81228232,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22,区整治办电话:81983623。
特此通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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